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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扫墓不慎而引发火烧山的案例
2015年清明期间,范某某等一行12人,携带烟花、鞭炮、供品等物及锄头、草刀等工具,在长汀县濯田镇河东村花坑山场的墓地扫墓。在扫墓过程中,范某某负责燃放烟花和鞭炮。燃放的烟花和鞭炮,不慎引起森林火灾,造成较大的森林被烧毁。发案时,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森林派出所民警正在濯田镇公路防火巡查,接到报案后,不到十分钟就赶到了失火山场,当场抓获范某某,经取证调查后,依法起诉到长汀县人民检察院。
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范某某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。
因故意或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,都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;若发生有树林地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或其它林地过火面积超过4公顷的森林火灾,将追究刑事责任。具体立案标准为:
1、放火案件: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4条,第115条第1款规定: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;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为重大案件;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,或者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为特别重大案件。
2、失火案件: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5条第2款规定:失火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,或者致人重伤、死亡的应当立案;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,或者致人死亡、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;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,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,为特别重大案件。
内容整理来源:长汀林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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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为避免车辆堵车,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,4月2日-4月4日三天时间,进入化肥厂松鹤园陵方向扫墓的上山路口进行临时交通管制,即: 二、4月2日-4月4日上午8:00-12:00省道205线大同黄屋村至大同师福村路段禁止大型货车及其它重型车辆通行,同时道路两侧禁止临时停车。 4月2日至4日为清明祭祖高峰日,请广大的祭祖人士尽量拼车出行,或避开高峰日,“错峰”拜祭,文明礼让,安全驾驶,服从路面民警指挥,同时请大家不要带烟花上山扫墓,创造平安畅通的清明假期,需要你我共同参与!清明祭扫交通管制来了,出行要注意哦
1. 黄屋村部路口只出不进,由大同卫生院路口上山。
2.大同卫生院路口只进不出,由黄屋村部路口下山。
3.在化肥厂原大门路口,扫墓人员往黄屋村部路口方向下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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